首页 合肥知道内容详情

合肥市醉驾关在哪里

2026-08-08 23 51kk

合肥市醉驾关在哪里

合肥醉驾不起诉案例?

醉驾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26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巢湖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巢湖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巢湖市半汤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53分许,当其驶至半汤路老财校路段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悔过的表现,且没有从重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 评论列表 (0条)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