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学校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毕竟学校属于公共场所,有义务和责任去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所以,在我们看来,学校确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了,下雨环境之下还在举报运动会,是不是还欠考虑,毕竟下雨天很容易增加事故的发生率。学校的选择是否妥当呢?
当事人张立诉称,2016年9月29日,他根据学校要求参加了4×100米接力赛,可是,运动会举办当天,天空就一直下着大雨,天气不好,学校却并没有取消此次运动会,仍然要求学生参加,他只有冒着大雨在跑道上奔跑。因为跑道湿滑,他不慎摔倒在地,他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骼外伤”,同年10月7日,他前往医院接受了骨折治疗手术。
事件本身的争议是对危险的判断能力,在这次事件中,学校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仍然让学校继续参加运动会比赛,对后果评估严重不足,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学生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防范能力,他在跑步中自身未尽注意安全的义务,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学校作为公共场所,其实承担着更多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作用,在管理上面需要加强管理,对不可抗力和一些风险需要有及时的预判能力。一定要从学生安全出发,才能避免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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