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门诊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层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二)大额普通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三)大学生普通门诊。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可以按照30元/人标准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四)特殊病门诊。整合城乡居民特殊病门诊保障待遇,扩大病种范围和报销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1、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不含港、澳、台)
报销时间:抢救住院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报销
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医院结帐一次
报销材料:社会保障卡、接诊医院急诊抢救病历(盖有急诊章)、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等
结算时间:8个工作日内(材料齐全)
注:因病重无法在规定时间通报的,须救治医院出具病情证明方可结算;住院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的,患者须凭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方可结算。
2、异地转院(诊)
转院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2)、本市参保职工异地转院(诊)先在住院的三级医院办理申请后,在市医保中心登记,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
(3)、因故需更改转院医院,需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异地转院(诊)须在指定转往的医院本部治疗,分部或协作病房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4)、参保人员在转入医院一次住院终结后,按定期复诊医嘱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前携带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合肥市医保中心备案。
报销时间: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转入医院中途结帐
报销材料:社会保障卡、《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等
结算时间:8个工作日内(材料齐全)
注: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在规定的出院后一个月时间内报销,患者须凭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方可结算。
安徽省立医院门诊报销流程如下;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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